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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坦白、立功的区分
发布时间:2023-12-04 09:47:22    |    发布人: 博学教育    |    点击次数: 685

       最近几年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板块当中,刑法仍属于考点频率较高的部分。在我们要学习刑法的知识当中,刑罚问题就是一个我们“最熟悉的陌生人”,它和我们的生活贴近,常常出现在影视剧和法制节目当中,但我们大多数人对它却缺少最直接准确的了解。所以我们接下来就使用表格的形式给大家介绍一下刑罚中的自首、坦白和立功之间最简单的区分方法。

【试题练习】(单选)

下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

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

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

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

D.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

【答案】C。解析:A项: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司法机关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在A选项中,甲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不愿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这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要件,不成立自首。

B项:根据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在B选项中,乙已经被检察院讯问,其交代的是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故不成立自首。

C项:自动投案不要求行为人出于特定的动机与目的,或者说,无论动机如何,只要是基于本人意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即属于自动投案。在C选项中,参与盗窃的丙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并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成立自首。

D项:丁虽然报警说自己伤人,但是,在报警之后再次实施新的犯罪(丁的行为起码属于应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并且逃离现场,未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丁的行为不成立自首。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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