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是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方案公布的“大限”。昨日,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了《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办法自 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确保工资不下降
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并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在今年年底之前,各省级地区都应当出台实施方案。养老“并轨”事关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切身利益,也被解读为打破“铁饭碗”。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张祖德今年7月接受采访时曾表示,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和养老保险并轨同步实施,可能一部分群体会出现“增不抵缴”。为避免这种情况,市人力社保局请示人社部和财政部,拟定了北京市的解决办法,确保每一名工作人员工资不下降,同时略有提高。
个人缴费为工资基数8%
昨天正式披露的方案则明确指出,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
个人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保持待遇不降低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的对比,保低限高。
新办法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限制。
离休人员不纳入范围
方案中提出,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项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及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事业单位应建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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