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公务员招考笔试将于7月26日(周日)举行。为保障考试顺利进行,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并按浙江省公务员局要求,申领好浙江“健康码”。
一、综合类(包括残疾人综合类)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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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 (星期日) |
上午 |
8:30-10:00 |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
10:00-12:00 |
《申论》(A卷) |
二、公安特警类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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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星期日) |
上午 |
8:30-10:00 |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
三、基层类(包括残疾人基层类)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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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 (星期日) |
上午 |
8:30-10:00 |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
10:00-12:00 |
《申论》(B卷) |
四、优秀村干部类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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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 (星期日) |
上午 |
8:30-10:00 |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卷) |
10:00-12:00 |
《综合应用能力》 |
五、省级机关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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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星期日) |
上午 |
10:00-12:00 |
《机关通用能力测试》(A卷) |
六、省市级机关面向抗疫一线专项遴选公务员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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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星期日) |
上午 |
10:00-12:00 |
《机关通用能力测试》(B卷) |
七、公安执法勤务类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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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星期日) |
上午 |
8:30-10:00 |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
10:00-12:00 |
《申论》(B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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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
14:00-16:00 |
《公安专业知识》 |
特别提醒:因防疫检测要求,考生在开考2小时前即可检测进入待考区;在开考30分钟前到达考场,验证入场。开考30分钟后禁止入场,逾期到场,耽误考试时间的,责任自负。
考生须知:
1.考生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钟表(无声、无收发和存储功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计算器、手环等有收发、计算和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以及提包、资 料等物品带至座位。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2.请务必携带本人准考证原件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身份证、社保卡、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带照片的身 份证明)原件参加考试。若准考证上的姓名为全拼音、网名或昵称的,不能参加考试。
3.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在准考证上收卷签名后,考生方可离场。否则,答卷缺少责任由考生自负。本证不 得做任何标记。
4.考后阅卷将实施雷同技术甄别,若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成绩将按无效处理,若进一步查实为作弊 行为的还将依法处理。请各位考生务必看管好本人的作答信息,诚信参考。
5.因防疫管理要求,私家车禁入考点,请各位考生尽量选择车辆送接,或乘出租车、地铁、公交车出行, 并安排好出行时间。建议尽量在开考1小时前到达考点、在开考30分钟前到达考场。逾期到场耽误考试时间 的,责任自负。
6.《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与《申论》或《综合应用能力》两科目的题本合订,连续考试,只组织一次入场。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社保卡、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带照片的身份证明)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可,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参加考试。严禁将无线电收发设备、计算器具、提包和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四、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 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相关的信息点及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纸)。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
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
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摘自《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考生防疫须知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参加笔试
(一)“健康码”为绿码且健康状况正常,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以下)的,可参加笔试(允许二次体温测量)。
(二)“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以及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居史但无“相关症状”的考生,须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或既往血清特异性IgG抗体检测阳性)的证明材料,方可
参加笔试。
(三)“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以及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居史且有相关症状的考生,须在我省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并提供考前7天内2次(间隔24小时以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
方可参加笔试。
(四)考生为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应当主动向参考地人事考试机构报告。除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外,还须出具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证明,方可参加笔试。
二、有以下情形的,将影响参加笔试
(一)按以上规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无法提供的,不得参加笔试。
(二)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集中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不得参加笔试。
(三)入场时“健康码”为绿码但测量体温37.3℃以上,或考试中出现相关症状影响他人考试的,应受控转移至临时隔离室,视测查情况,采取“安排到特殊考场考试”或“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等处置措施。
三、做好个人相关准备工作
(一)提前申领好浙江健康码。
(二)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
(三)提前做好出行安排,考试当日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
(四)在考点门口入场时,提前戴好口罩,打开手机上的“健康码”。
四、有关要求
(一)考生应按规定或监考人员的要求佩戴口罩,如有不戴后果自负。一是通过考点入口时、考试期间上厕所时应戴口罩。二是考试期间普通考场考生可自主决定戴口罩。三是在特殊考场考试或在考试期间出现
相关症状的,须戴口罩。
(二)要服从现场防疫检测和考务管理。从规定通道,自觉配合完成检测流程后进入考点,进考点后在规定区内活动。如有相应症状或经检测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要按规定服从受控转移至临时隔离室,视测查
情况,采取 “安排到特殊考场考试”或“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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