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400-0160-999
公众号
微博
小红书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事业单位 » 招考信息
事业单位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关于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司法雇员的公告(4人)
发布时间:2023-03-28 16:57:37    |    发布人: 博学教育    |    点击次数: 455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浙江法院司法雇员招录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全省法院司法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经有关部门同意,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决定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司法雇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司法雇员主要协助法官从事庭前准备、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性、事务性辅助工作,以及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二、招录人数4名。

三、招录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律专业优先;

(三)年满18周岁,大专学历年龄不得超过28 周岁,本科学历年龄不得超过32 周岁,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得超过35 周岁;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

四、薪酬待遇

按照司法雇员薪酬待遇执行。

五、招录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2023年3月28日-4月3日。

2.报名地点:采取线上报名。

3.报名方式:报考人员真实、完整填写《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司法雇员招录报名表》(见附件)后,连同其他报名附件材料发送至hfhrzhaopin@126.com进行线上报名。联系人叶老师:87116416,15968411019(微信同号)。

4.资格初审:4月5日前。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未通过初审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1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日期为4月5日。

5.报名须提交的材料及装订顺序:

(1)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司法雇员招录报名表(报名表用A4纸打印,并贴上近期蓝底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5)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有关资料原件。

(二)考试及面试

采取考试+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

1.考试

(1)考试主要考察考生的政治、法律和综合知识,以政治、法律知识为主,题型为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案例题。

(2)考试时间:初定4月8日(具体时间再行通知)。

领取准考证的时间初定于4月6日,于宁波市汇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海曙区大沙泥街54号2-20)领取。报考人员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人数未达到1:2的,所有参加笔试的人员均进入)。

2.面试

面试满分为100分。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将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出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考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将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三)体检、考察

根据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录人数的1:1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结束后,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

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核实被考察对象是否符合司法雇员的招录条件。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四)公示与录用

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信息将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参考人员放弃而出现缺额时,按照总成绩,根据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

被录用人员与经人社部门许可的第三方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

六、其他事项

(一)报名人数不足招录人数2倍的,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但开考比例不得等于或低于1:1。

(二)报考人员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办理录用手续者取消录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考生应及时上网查阅成绩及相关通知,并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考生自己原因或无法联系导致未能参加下一步招录程序的,视为放弃。

分享到:

浙江博学成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ICP备16039167号-1    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

Copyright©2006-2024 www.bxgwy.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