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前身: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五四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票通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宪法。
七五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宪法。
七八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经重新修改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八二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是现行宪法。2014年设立了国家宪法日,当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的首个宪法日。
修正一:1988年4月,顺应当时的改革形势,第七届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允许私营经济出现,并准许土地使用权转让。
修正二: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9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正案内容还涉及政协制度、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
修正三: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将宪法作了6处修改,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双层经营体制等写进宪法,并废止“反革命罪行”的条款。
修正四: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内容包括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人宪法,在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确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
修正五: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内容包括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增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新发展理念”、“社会文明”、“生态文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内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增加监察委员会相关内容,取消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任期限制,确立宪法宣誓制度,将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等。
根据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第一章总纲”,摘录要点如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第九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一百零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颁布于1840年,它确认了人身自由、契约自由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为后来各国制定民法典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法经》,制定者是战国时期魏国著名改革家李悝。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当年10月10日生效。《中华民国民法》的完成和实施,促进中国建成“六法体系”,中国真正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员。该法典在国统区适用20年。1949年中国共产党发布了文告,废止了包括民法典在内的国民党《六法全书》。
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多次进行过民法典的起草。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实施,它也是我国首部民事单行法。1954年、1962年、1979年和 2001年,我国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其中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87年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法律调整,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民法通则》颁布之后,我国又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
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编撰民法典的决定。2015年,民法典编撰工作正式启动,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五次编撰民法典。2017年《民法总则》通过并实施,民法典的编纂迈出关键的第一步。2018年8月开始,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开始审议,民法典编纂迈出了第二步。2019年12月,“完整版”民法典草案全文公布,共7编、84章,1260个条文,总计10万余字。民法典各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除人格权编外,其余各编都是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形成的。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从1954年首次起草民法典算起,中国的民法典编纂之路已经走了整整66年。
我国立法秉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民法典是民事基本法,编纂民法典既要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系统整合,也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民法典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民法典修改了原物权法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对基本经济制度作了新规定。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例如,总则编规定的“见义勇为”条款体现了“友善”,“英烈保护”条款体现了“爱国”,婚姻家庭编规定的“男女平等”条款体现了“平等”,“弘扬家庭美德”条款体现了“和谐”等。
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自然人,第二节监护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一编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四编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