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理论及常识-常见法律常识汇总2
发布时间:2025-09-25

常见法律常识汇总2

刑法

以前考察过的刑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修正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 修正

第一编 总则,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修正

第一编 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编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章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 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政法

行政法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服务性、从属法律性、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

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一个行政行为只有具备法定要件,才能有效成立,才是合法的。一般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

即时生效。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受领生效。行政行为须为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

告知生效。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对方知悉。

附条件生效。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一定的条件,在所附期限到来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会开始生效。

行政行为合法的主要条件是:1.主体合法。2.权限合法。3.内容合法。4.程序合法。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行为作如下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发布命令、决定等。它具有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与措施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外部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公共管理和服务关系的活动。

(3)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

有些行政行为的性质取决于具体情形,例如行政确认,依职权:常见于公共事务管理(如灾害认定、市场监管)。依申请:多用于解决个体权利义务问题(如权属登记、资格认证)。

(4)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双方(多方)行政行为:指需要相对方同意、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典型的双方行政行为就是行政合同。

(5)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是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实行为:是以导致某种事实结果为目的的行政措施,如行政检查、行政指导。

 

往年考察过的行政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 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三节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节行政复议管辖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 修订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