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400-0160-999
公众号
微博
小红书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辅导资料 » 综合基础知识
辅导资料
【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逼婚案引发的婚姻思考
发布时间:2023-11-30 09:17:31    |    发布人: 博学教育    |    点击次数: 669

      90后姑娘周某在母亲的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周母非常希望二人结婚,但周某并不喜欢付某,拒绝交往。不料母亲以死相逼,周某无奈妥协。婚后一年期间,两人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母仍不准周某离婚,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母的行为严重干涉周某的婚姻自由,构成胁迫。遂判决撤销原告周某与被告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这个故事中的姑娘周某被逼婚的遭遇值得同情,其敢于起诉的勇气值得称赞。那么由此不禁也引发了我们的思考,婚姻这个人生大事,对于我们来说当然是非常之重要的,故事中的周某是遭遇了胁迫导致婚姻被撤销,那还有没有其他情形也会导致婚姻的效力出问题呢?到底什么样的婚姻才是受到《民法典》保护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呢?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结婚的相关知识点。

结婚的条件有二,一是形式上需要进行婚姻登记。即只需要去民政局登记后,即使没有举办婚礼也不影响婚姻的合法效力。二是实质上的条件,指结婚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2.符合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如果违反了上述条件,婚姻的效力自然会受到影响,而有瑕疵的婚姻又可分为以下两类:

1.可撤销的婚姻: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无效婚姻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达到法定婚龄。

本文开篇的姑娘周某,就属于受胁迫结婚的情形,可以自胁迫行为中止之日起1年内撤销该婚姻。而无效的婚姻又该如何呢?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一个婚姻想要有效,必须满足形式上的登记要件,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且同时满足实质上的要件,以上就是婚姻有关的知识点。

想获取更多公考资讯、资料干货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博学公考”

微信咨询:18072923593 (王老师)      18072923682 (徐老师)

分享到:

浙江博学成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ICP备16039167号-1    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

Copyright©2006-2024 www.bxgwy.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