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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从昆山砍人案看“宜将剩勇追穷寇”
发布时间:2018-08-31 13:16:49    |    发布人: 博学教育    |    点击次数: 1510

 

背景: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发生一起因行车冲突引发的血案。监控视频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先是一男一女从宝马车上下来,与电动车主交涉。而后,宝马车司机、一名纹身壮汉突然下车,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来又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躲避逃窜,骑车人追上前连砍数刀。警方通报,宝马车司机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骑车人于某无生命危险。

北京青年报发表缪因知的观点: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第三款被称为“无限防卫条款”,然而,人民法院对“无限防卫”的适用极为严格。昆山这个案件应当适用“无限防卫”。一是文身凶汉无故行凶的意图明显,且可合理怀疑为黑恶势力人员。公安部门本月刚公布的《黑恶势力29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前两条就是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文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据报道,文身凶汉实名刘海龙,曾因故意伤害等罪名被四次判刑。二是刀具偶然脱手后,文身凶汉对于某的危险性并未消除。刘海龙失刀后曾继续搏斗夺刀,奔向汽车取出别的刀具甚至枪支,或召唤同伙攻击于某的危险性依然存在。三是于某已经受伤,其所骑的电动车也已被文身汉一方推倒,对方又有汽车,自己逃跑并不能保障安全。且不论一个人被打被砍后能否奢谈“冷静”“克制”,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我们无法合理要求于某只是持刀在手或先砍一刀就停下来,冒着生命危险看看文身凶汉有什么反应,确认他又要扑过来或亮出新武器时再自卫。一些原本可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最终未被认定,不但缩限了民众在危难中的自我救济能力,也让人深感遇到歹徒时的进退维谷。本案获得曝光,民意支持再次凸显了从宽认定“无限防卫”的正当性基础,希望对于推动法院论证说理有帮助。

随想:视频中,被宝马车抢道的电动车骑车人于某,起初没有过激反应。宝马车上先下来一男一女和骑车人交涉,双方没有肢体冲突,场面还算平和。不知何故,本来理亏的宝马车司机刘某(此前没下车),突然下车对骑车人于某拳打脚踢,于某一直躲闪,没有还手。似乎是嫌拳脚还不“过瘾”,刘某又回车内拿大砍刀砍于某,于某更只有躲闪的份。刘某的砍刀不慎落地,是本案的转折点。于某抢先捡起刀,反击并追砍刘某,视频在刘某跑到自己的车尾处结束(已超出摄像头拍摄范围)。从视频看,于某捡刀、反击、追砍是在十几秒内发生的。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于某能立刻判断出刘某“已丧失伤害自己的能力”吗?在于某看来,刘某跑向自己的汽车,会不会再拿其他凶器?何况,刘某还有同伴。在刚有自卫能力、可以反击的情况下,此前一直处于劣势的于某,能迅速收手吗?“宜将剩勇追穷寇”,否则很可能再遭毒手,是显而易见的。坐而论道谈“适度自卫”不难,而在血肉搏斗中,在情急、愤怒、恐惧交织的生死关头,要一个人实现自保、还很“佛性”、迅速观察并准确判断歹徒伤情,是严重不切合实际的。即便事后冷观,在防卫致他人死亡有可能坐牢,与自己被歹徒砍死之间,你会做何种选择?法律不能仅仅“设计双赢”——既全身而退,又制服歹徒;更要考虑当事人不得不“生死二选一”,这种情况在凶案中更常见。法律也好,执法也罢,理当抑恶扬善,而不是搞教条主义,令该出手的人畏首畏尾,反而让穷凶极恶之徒有机可乘。对此,江苏网警在微博上发文“别以为拿把刀就能吓唬人了,耍不好,只会给对方送装备”是调侃,还是警示,同样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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