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8月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此作出调整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一个人被一只从18楼掉下来的鸡蛋砸中会怎样?实验表明,人的头骨有可能被砸破!高空抛物坠物之“杀伤力”由此可见。随着城市中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频频发生,仅今年上半年,媒体报道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全国就有好几起。
就所抛所坠之物而言,从钢管、花盆、电器到玻璃、菜刀等,不一而足;就伤害程度而言,致人重伤乃至死亡也不罕见,令人心痛;至于原因,则不尽相同——或因楼宇年久失修导致建筑碎片脱落,或由疏于管教的“熊孩子”有意无意制造的事端,或为个别素质不高的住户随手抛物所致……不论何种情况,高空抛物坠物多为人祸。治理这一另类“城市病”,法律并未缺席,常见的刑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伤害罪”。但从治理实践来看,“冤有头”的案件比较好办,棘手的是那些侵权人不明的“无头公案”。对于后者,法庭常常采用“全楼埋单”的方式,让楼上住户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一人得病、全楼吃药”的判例不少,争议也很多。法律人士认为,“连坐补偿”虽是无奈之举,也不失为一个次优选择。譬如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假如无人补偿,就会出现让一个已经遭受不幸的受害人来承担全部损失的悲惨局面;有助于发现真正的侵权人,“连坐补偿”令那些无辜者为避免“背黑锅”而充当“民间福尔摩斯”,找出真正的侵权人;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有了“连坐补偿”,就多了“人肉摄像头”,那些有意高空抛物的人,在实施行为之前就要考虑一个问题:会不会被邻居发现?
话虽这么说,换个角色,假如你就是那个倒霉的“背锅侠”——没有实施高空抛物又无法自证清白而被判补偿的人,或许就不这么看了。某门户网站曾以“你赞成高空坠物‘连坐补偿’吗”为题做过一个公众调查,有超过2万名网友参与投票,结果显示:“不好说”仅占1.09%,“赞成”只有2.37%,“不赞成”高达96.54%。如果说“法理不外乎人情”,在这个问题上,法理与人情显然并不同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作出调整,强调了“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程序,可视为纠偏之举。
对于高空抛物坠物伤人案件,进行“连坐补偿”判决,虽然省事,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那就是对大多数被判有补偿责任的人不公,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不可轻用。合理的程序应是,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发生之后,有关机关全力以赴进行侦查、尽快破案,找出侵权人,还事件一个真相,也还大多数住户一个清白,不能出于“反正有人补偿”的想法而草草了事,最终让案件成为一个“葫芦案”。退一步说,确实查不出侵权人,又必须要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补偿主体是谁、补偿比例高低等问题,也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就补偿比例而言,采取按一定比例补偿(由法官裁定)比起全部补偿似乎更加合理、更容易让人接受。
高空抛物坠物危害极大,必须“零容忍”,但在治理时,也要考虑各方权益、平衡各方诉求,不要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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