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磐安县行政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暂行)》(磐人社〔2016〕6号)文件精神,因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用磐安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用计划
磐安县经济商务局等31家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公开招用编外人员67名。
具体招用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详见磐安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用计划表(附件1)和资格审查办法(附件2),或登录磐安人才网(http://www.parcsc.com/)和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anan.gov.cn/)查询。
二、招用程序
(一)报名程序
1.招用对象
本次招用面向2021年磐安县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未聘用考生,不再组织笔试,直接按报名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1:3比例进入面试(实际招用职位3个及以上的,按1:2确定)。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同时进入面试。
2.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工作于10月11日—10月13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在磐安县就业服务中心会议室(县城中街1 号建设银行5楼)受理。招用单位咨询电话,详见公开招用计划表(附件1)。
3.报名人员须知
(1)报名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报名人员必须如实填写报名表(见附件3),提供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2张,并对提交的本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招用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已在我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部门上班的,必须在报名表中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4)委托他人报名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含复印件)及委托报名书。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 资格审核
各招用单位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资格审核。各招用职位通过资格审核人数不足招用计划3倍的(实际招用职位3个及以上的为2倍),核减相应招用人数。
(二)面试程序
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3确定面试对象(实际招用职位3个以上的按1:2确定),最后一个名额如笔试成绩相同的,成绩相同人员均进入面试。面试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合格60分(保留两位小数)。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入围面试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领取准考证的,或不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在该招用职位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三)体检考察程序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面试成绩按4:6折算总成绩。若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计算公式:
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确定入围体检对象,体检工作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按招用职位和总成绩分数从高到低递补。
体检合格者列为考察政审对象。考察工作由各招用单位组织实施,考察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发〔2013〕2号)执行。考察时需对考察对象开展资格条件复查,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招用的依据。
放弃考察、考察结论为不宜招用、或在公示前放弃招用资格的,按招用职位和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考察(须重新进行体检程序)。
(四)招用手续办理
1. 考察程序结束后,招用单位对招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招用的,办理招用手续。对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影响招用的,不予招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招用。
2. 拟招用公示期满后,因各种原因出现职位空缺的,均不再递补。被招用人员收到招用通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招用资格。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考所涉及的户籍所在地、工龄、学历证书等相关材料时间认定统一截至2021年10月10 日。
(二)本次招用入围面试人员名单、总成绩、入围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复检)结果、入围考察人员名单、拟招用人员名单等均在磐安人才网(http://www.parcsc.com/)和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anan.gov.cn/)公布,报考人员应及时登录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信息,有关事项不再另行通知。
(三)报考人员对在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含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县人力社保局反映。联系电话:0579-84667086。
(四)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考试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发〔2016〕85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用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
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30日
文章来源:http://www.panan.gov.cn/art/2021/9/30/art_1229170664_59272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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