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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派遣制编外工作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14 12:54:34    |    发布人: 博学教育    |    点击次数: 519

因工作需要,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向社会公开招聘派遣制编外用工8名。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具有诸暨户籍和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1987年9月16日以后出生);

4.具体招聘岗位、人数、专业、学历学位、性别等有关要求详见《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派遣制编外用工公开招聘计划表》(附件1);

5.其他要求:上述人员应于报名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工作年限等均计算至2022年9月16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结案的;

2.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酒驾、吸毒、色情、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3.因违纪违规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除或者辞退的;

4.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招聘程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和德才兼备标准,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初审、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1.发布公告

本次招聘通过以下平台发布招聘公告:诸暨人才服务网等。

2.公开报名

(1)报名时间: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2)报名地点:诸暨市东旺路3号三楼诸暨市联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3)报名方式:应聘人员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派遣制编外用工公开招聘报名表》(附件2),进行现场报名。

(4)注意事项:报名时请随带报名表(内含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1张)、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有工作经验要求的岗位需同时提供相关工作经验证明),以上资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需复印首页及个人页。

相关工作经验证明材料需要同时提供社保证明及工作证明(含工作岗位和工作年限的单位证明或劳动合同),实习期不算工作经验。

(5)每个应聘者限报一个岗位,多报岗位无效。考生所报考的岗位一经本人签字确认,不得更改。

3.资格审查

招聘单位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将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资格审查结果以电话或短信通知为准。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资格审核通过人数不低于招聘计划数的3倍,不足规定比例的,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已完成现场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根据通知(电话或短信)的时间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4.笔试、面试

(1)笔试。笔试内容:综合基础知识或岗位相关技能知识。参加笔试的应聘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本人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

(2)面试。笔试后,根据各招聘岗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到低1:3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员名单,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列入体检、考察对象。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体检、考察、公示、聘用

(1)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总成绩=笔试成绩得分*40%+面试成绩得分*60%。若总成绩相等则以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如笔试成绩仍并列,则增加客观题测试后得分高者优先。

(2)体检、考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体检时需携带无犯罪记录证明。应聘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3)因应聘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放弃聘用资格的,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递补。对考察后仍没有合适人选的岗位,作空缺处理。

(4)公示期间如有情况反映的,经调查认定后被反映人员不符合该次招聘要求的,可在本次招聘的同一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递补。如没有合适人选的,作空缺处理。

(5)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可在本次招聘的同一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递补。

三、其他事项

1.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2.一年内(以首次公示时间为准)出现同类岗位人员空缺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招聘单位讨论决定是否从此次招聘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3.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市相关标准执行。

4.咨询电话:87371881,87032332。

5.对提供虚假材料、考试作弊等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一律给予取消考试成绩或聘用资格。

6.报名、笔试、面试时请自觉做好防疫相关工作。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9日


信息来源:办公室(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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