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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招录司法雇员公告(2人)
发布时间:2023-07-19 12:00:39    |    发布人: 博学教育    |    点击次数: 545

一、岗位职责

司法雇员主要协助检察官从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程序性、事务性辅助工作。

二、招录人数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招录司法雇员2名(详见附件1)。

三、招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2.具有金华市户籍;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学学士学位;

4.年满18周岁(2005年7月14日之前出生),不超过35周岁(1988年7月14日之后出生);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符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的其他条件。

上述人员中,属2023年应届毕业生的,须在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学历证书。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有其他不适合在检察院工作的情形。

四、薪酬待遇

司法雇员享受五险一金、公休假日等工资福利待遇,具体薪酬咨询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五、招录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2023年7月24日—7月25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2.报名地点:义乌市人民检察院322办公室(香山路369号)。

3.报名方式:报考人员真实、完整填写《全市检察机关司法雇员招录报名表》(见附件2)后前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现场报名。

4.资格初审:7月26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

未通过初审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初审截止日期为7月27日17时。

5.报名须提交的材料:

(1)全市检察机关司法雇员招录报名表(报名表用A4纸打印,并贴上近期蓝底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5)根据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表现等有关资料原件。

202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笔试及面试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笔试

笔试主要考查考生的法律和综合知识,满分100分,合格分60分,由市检察院统一组织。笔试时间为8月5日上午。

领取准考证的时间为8月3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地点在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报考人员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人数未达到1:2的,所有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分数线60分人员均进入)。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替补。

2.资格复审

面试进行前,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对拟参加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3.面试

面试由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按照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自行组织,满分为100分,合格分60分。

面试结束后,将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出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将在义乌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金华人才网进行公布。

(三)体检、考察

体检与考察由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组织。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录人数的1:1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束后,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用)》并结合报考资格条件进行。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参考人员放弃而出现缺额时,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总成绩,根据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

(四)公示与录用

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信息在义乌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金华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参考人员放弃而出现缺额时,由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总成绩,根据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递补。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导被录用人员与经人社部门许可的第三方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合同的第三方由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商同当地人社部门决定。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

六、其他事项

(一)工作经历计算至2023年7月14日,户籍以2023年7月14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二)报名人数不足招录人数2倍的,报上级检察院审批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低于1:1的相应核减招录计划。招录职位取消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报,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

(三)报考人员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办理录用手续者取消录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考生应及时上网查阅成绩及相关通知,并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考生自己原因或无法联系导致未能参加下一步招录程序的,视为放弃。

(五)如有疑问,可咨询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联系电话0579-85789571。咨询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六)本次公开招录有关信息在下列网站公布,请考生留意:

1.义乌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http://www.yw.gov.cn/col/col1229143072/index.html)

2.金华人才网

(http://www.jhrcsc.com)

(七)对招录工作及相关信息有异议的,请在信息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下述监管部门反映,以便及时研究处理: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派驻纪检监察组,举报电话:0579-82537095;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机关纪委,举报电话:0579- 82537028。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18日

来源:http://www.yw.gov.cn/art/2023/7/19/art_1229187644_4102484.html  

附件:全市检察机关司法雇员招录岗位表.xlsx

全市检察机关司法雇员招录报名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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