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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诸暨招警考试:诸暨市公安局公开招聘辅警人员138人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31 14:21:18    |    发布人: 博学教育    |    点击次数: 3784

一、招聘岗位、人数

计划招聘辅警138人。具体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详见《诸暨市公安局第四期公开招聘辅警计划表》(附件1)。

诸暨市公安局公开招聘辅警138人公告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诸暨市户籍或持有诸暨市居住证,年龄18周岁至35周岁(1983年9月1日至2000年9月1日期间出生),五官端正、个体形象好,男性身高 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

3.文职辅警(办公文员、窗口服务)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勤务辅警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退役士兵可放宽至高中(中专)学历;

4.具有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

5.特殊岗位按照工作实际设定的要求和条件为准。

(二)资格条件

详见《诸暨市公安局第四期公开招聘辅警计划表》(附件1)。

(三)优先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退伍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

(四)下列情形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3.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4.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

5.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6.其他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

三、招聘方法和程序

(一)报名

符合招聘条件者可以手机关注“诸暨警方”微信公众号,阅读公告内容并自行下载打印《诸暨市公安局第四期公开招聘辅警报名表》(附件2)进行填写,于2018年9月2日至3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4:30到诸暨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暨东路29号)一楼会议室现场报名,每人可按顺位报二个岗位,报名完成后不得更改。

报名时请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退伍士兵证等材料原件。现场将对报名人员进行身份、学历、身高等资格审查。请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二)笔试

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笔试科目:《综合能力测试》,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由诸暨市公安局统一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考试范围包括《2018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招考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相关内容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

(三)体能测试

根据笔试成绩,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确定体能测试对象;计划招聘10人以上的岗位,按1:1.5比例确定体能测试对象。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标准详见附件3;体能测试合格者参加面试。

(四)面试

采用结构化方式,面试总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不合格的,不能列入体检对象。

(五)体检

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以总成绩排名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标准详见附件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因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出现人选缺额的,在应考人员(报考同岗位的优先)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诸暨市公安局第四期公开招聘辅警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单侧矫正视力低于4.8,不合格。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巡特警大队岗位,不合格。

第四条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 ÷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五条 色盲,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七条 文身,不合格。

第八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九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十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十一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巡特警大队岗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十三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十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十六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十七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十八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九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六)政审

体检合格人员入围考察(政审)。考察(政审)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重点考察报考人员是否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以及核实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考察(政审)期一般为5日,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

(七)聘用

根据总成绩并通过体检者确定拟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须提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材料),拟聘用人员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四、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在报名资格审查中提交的所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及录用资格。

(二)报考人员有作弊行为等违反招聘纪律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并列入“诚信黑名单”,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作出相应处理。

(四)报考的第一岗位未录用,第二岗位有空缺的择优录用;服从岗位安排的,可调配到其他空缺岗位。

(五)录用后,根据工作综合素质和工作需要,适当作岗位调整。

5、联系方式

朱警官:0575-87193835、0575-8755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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